4.2.8 灯光照明
4.2.8.1 营业场所灯光照明应达到基本亮度,以美化购物、消费环境和满足顾客购物、消费需求。
4.2.8.2 营业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设备,以适应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的需要。
4.2.8.3 定期检查维护灯光照明设备,如有损坏或发生故障,应及时修复。
4.2.9 环境卫生
4.2.9.1 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营业环境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各种设备、设施保持清洁干净,并合理设置污物桶。
4.2.9.2 营业场所不得乱堆乱放货物、物品,不得乱张贴广告、标语。
4.2.9.3 应采取措施,防治虫害、鼠害。
4.2.9.4 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卫生,无异味,有专人负责。
4.2.9.5 “门前三包”责任区有专人负责,保持卫生整洁。雨水、冰雪要及时清除。
4.2.10 环境保护
4.2.10.1 营业场所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装修装饰应采用绿色环保材料,确保无毒无害。
4.2.10.2 做好废水、废渣、废气、油烟治理工作,排放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要求,防止污染周围环境。
4.2.11 传染性疾病的预防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要保持清洁卫生。传染性疾病流行期间,对地面、墙面、柜台、货架、公共卫生间、电动扶手带、门把手等的消毒措施、消毒方法等应符合GB19085—2003《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国家标准。
5 商品(服务)质量管理
5.1 商品采购
企业与供货商及相关业务单位签订的合同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禁止合同以外的乱收费及无故拖欠货款。
5.2 商品安全
5.2.1 严格执行商品进货验收制度和相关的报批报验手续。进货前,应验明商品名称、包装、标签、数量、质量、合格证、必要的检测报告、各类标志及其他有效证明,依法签订采购合同。需要备案或提供资质证明的商品,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商品未经验收或审批的不得上柜销售。
5.2.2 建立商品跟踪管理制度。对库存商品及上柜商品进行环节跟踪检查和验收,防止过期、失效、变质、破损及受污染商品进入货架和柜台。生鲜类食品保质期要每天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2.3 引厂进店(出租柜台)经营的商品应严格履行厂店协议。商店是商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未经商店检验并认可的商品,不得进店销售。
5.2.4 食品经营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食品应当无毒无害,根据特点,做到冷藏冷冻、生熟分开、保鲜防尘。散装食品采用符合卫生要求的透明遮蔽物遮挡。自制食品和现场加工制作食品,应当取得卫生许可证,符合相应的卫生要求。售卖熟食品及餐饮冷荤制作的工作人员,要佩戴专用合格的口罩、手套和发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