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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2)

时间:2010-03-03 13:32 互联网 点击:我要评论

热门标签: 服务质量 地方标准 北京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2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修正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商业
    是指以批发和零售业态形式存在的商品交易服务。
3.2  服务业
    是传统服务业概念,包括饭店业、餐饮业、居民服务以及其他服务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3.3  商业经营场所
    泛指进行商品交易活动的场所,即:百货店、超市、大型综合百货商场、便利店、专业店、专卖店、购物中心、仓储商店、家居中心等。
3.4  服务业经营场所
指提供住宿及相关服务、餐饮服务、美发美容等服务的场所。
3.5  零售业
指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如居民)的销售活动。
3.6  批发业
指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机关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
3.7  餐饮业
    指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
3.8  住宿业
指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活动。
3.9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
指GB/T4754—2002中明确的相关居民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类别。
3.10  辅助服务
指增加核心服务附加值的服务。
4  基本要求
    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货真价实,买卖公平,设施安全,卫生清洁,文明礼貌,服务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1  商业服务业基本设施设备
4.1.1  便利设施
4.1.1.1  设置服务台(业务台),位置适当,标志明显。公示服
务项目和内容,提供咨询服务。备有与经营项目相关的便民服务设备。
4.1.1.2  具备条件的企业要为顾客提供公用电话、休憩场所(休
息椅)、自动取款机、紧急救助药品用具、卫生间、残疾人通道(设施)、存包处、存衣处、试衣间、试鞋凳等服务设施和一定面积的停车场。
4.1.1.3  收银台的设置要与营业面积、销售额相适应。大中型商业、服务业企业,应配备POS机具,受理银行卡结算。
4.1.1.4  企业应根据经营特点,设置特定的便利服务设备。如:食品加热设备、饮水机、验钞机等。
4.1.2  设施安全
4.1.2.1  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用电、电梯安全等法律法规。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器材,按规定存放和更换。使用说明简单、易懂。
4.1.2.2  安全通道不得堆放货物、杂物,保持畅通。营业场所内柜台、货架应合理布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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