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搜索:

北京市地方标准-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3)

时间:2010-03-03 13:32 互联网 点击:我要评论

热门标签: 服务质量 地方标准 北京市


4.1.2.3  扶梯、台阶、易滑路面、玻璃门窗等易出事故的部位,要有明显警示标志。
4.1.2.4  广告牌、店招牌、空调外机等装置悬挂位置要符合有关要求,安装牢固。用电符合安全要求。
4.1.2.5  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在要害部门、要害部位设立监控设备等技术预防装置,做好日常防护工作。
4.1.2.6  营业场所应制定和完善建筑物空调设备的安全、使用、应急、管理措施,职责到人,监管到位。要做好空调系统各部件的日常检查、清洗、消毒、维护,防止流行病传染。
4.2  服务环境
4.2.1  店招牌
    文明、整洁、美观。文字书写准确、清晰,使用规范汉字。
4.2.2  橱窗
4.2.2.1  布置新颖,反映时代潮流。
4.2.2.2  创意独特,展示经营特色。
4.2.2.3  内容健康,展现社会文明新风尚。
4.2.3  商品陈列
4.2.3.1  美观丰满,搭配协调,清晰醒目,便于顾客挑选。
4.2.3.2  陈列设施及商品稳固、安全,定期维护保洁。
4.2.3.3  随时令、节庆及时调整。
4.2.4  商品(服务)广告
4.2.4.1  内容真实、健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与整体环境相协调。
4.2.4.2  及时清除过期广告,保持广告的时效性。霓虹灯、灯箱、电子显示牌等固定广告设施,应定时保洁维修,保持功能完好。             
4.2.5  公共标志
4.2.5.1  按照国家《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标准的规定,设置公共标志,做到图形符号字样端正,清楚醒目,指示明确,与整体环境相协调。凡使用文字标志的,要用规范汉字,要有中英文对照,译文准确。
4.2.5.2  定期检查维护,做到图形符号清晰完整。
4.2.5.3  店堂明显处应设置购物服务示意图或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设备,向顾客明示商品和服务布局。
4.2.6  噪音
4.2.6.1  营业场所噪音排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及本市环保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4.2.6.2  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音响设备等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或设施,应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2.7  温湿度
营业场所温度、湿度、通风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旅店业要符合GB9663—1996国家卫生标准,商场(店)要符合GB9670—
1996、饭馆(餐厅)要符合GB16153—1996国家卫生标准。企业营业期间在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的前提下,应打开窗户,保持自然通风。

(责任编辑:admin)

相关阅读
热门文章
  • 已有条评论,共人参与,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注意:本站评论仅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