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外部经营环境,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安排专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资金纳入专项资金管理。
各区县财政部门应建立本区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在同级预算中安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第四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和区域发展政策及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北京市财政局会同本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分工合作、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起到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等多方面资金,共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支持对象为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包括:
1、对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弥补代偿损失;
2、支持中小企业再担保事业发展;
3、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其他事项。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指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构建的具有平台式公共服务职能的服务机构的项目,主要包括:
1、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信息、咨询等服务的综合性项目;
2、为中小企业提供共性技术及专业化服务的项目;
3、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改造、扩建项目;
4、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其他项目。
(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的范围,主要包括: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项目;
2、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
3、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产业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4、为大企业协作配套、专业化发展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