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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

时间:2010-03-03 13:32 互联网 点击:我要评论

热门标签: 服务质量 地方标准 北京市

前   言

商业企业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现代商业理念,增强竞争意识,构筑诚实信用、高效便捷的服务体系。为了规范北京市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时参阅了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商业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
北京市起草单位:北京市商业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宁、崔素艳、张根管、白纲、张强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2003-08-25批准            2003-10-01 实施

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商业、服务业服务人员、服务操作、服务设施、服务环境、商品(服务)质量管理和服务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零售业、批发业、餐饮业、住宿业、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的企业和从业人员。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754—2002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9663—1996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9670—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10001—1994 《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
    GB16153—1996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GB19085—2003 商业、服务业经营场所传染性疾病预防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年8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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