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国际交流与合作日益扩大
我国作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缔约国,积极履行加入《公约》的义务,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工作,注重学习其他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方法和成功经验,积极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近年来,我国在法国巴黎成功举办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艺术节”,在四川成都举办了3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与蒙古国联合申报蒙古族长调民歌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合作开展蒙古族长调民歌的田野调查和保护,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蒙古国教育文化科学部关于联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合作协议》。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大力支持下,在中国艺术研究院成立了“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我国还积极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工作。至2011年,我国共有29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7项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对非遗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总体上讲,尚处于起步阶段,任重道远,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一)从传承中华文脉的高度,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特别强调,“必须提高人们,尤其是年轻一代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的重要意义的认识”。我国多姿多彩、蔚为大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在历史进程当中逐步形成的优秀文化价值观念和审美理想,凝聚着中华民族深层的文化基因和思想情感,是先进文化的重要内容,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国脉相承的精神纽带。在我们重塑国民精神和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过程中,特别需要整合政府、学校、社会等多方力量,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和民族精神的作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
(二)从培育民族文化自觉的高度,吸引民众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广大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传承者和享用者。形成民众自觉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文化自觉,是做好保护工作根本性的基础。各级政府应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进行规划和部署,并与城乡规划等规划相协调,同时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构和研究机构,切实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