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
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民俗博物馆、传习所等基础设施承担着收藏、展示、研究、传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职能,是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的重要场所。各地积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已经兴建了一批多种性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传习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省(区、市)共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424个、展厅96个、民俗博物馆179个、传习所1216个。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已经列入国家发改委“十二五”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利用设施建设规划。
(六)工作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加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年3月,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正式独立运行,内设三个职能处室。截至目前,北京、山西、吉林、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河南、广东、贵州、云南、新疆、陕西、青海、广西等18个省(区、市)文化厅(局)单独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处(室),并增加了人员编制。全国31个省(区、市)已经当地编办批准,设立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落实了人员编制,配备了专门的工作人员。大部分地(市)、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也已基本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建设正在逐步加强。
(七)理论研究不断深入
近年来,文化部和各地举办了许多大型国内国际学术研讨会和论坛,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机制、保护立法、非物质文化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灾难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等方面进行深入交流和探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文化部及各地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建立了专家咨询制度,为科学开展保护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和智力支持。
目前,文化部正在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建设工作,准备面向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工作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命名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基地”,进一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研究深入开展。
(八)法规建设积极推进
为了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化部配合全国人大编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指南》,翻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少数民族语言文本。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广东、宁夏、新疆9个省区陆续出台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河北、山西、内蒙古、湖北等省(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也已列入省人大、省法制办的立法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