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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探讨非遗的法律保护(6)

时间:2010-08-10 09:52 光明日报 点击:我要评论

首先,应由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分别建立国家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对全国范围内和地方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

首先,应由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分别建立国家和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对全国范围内和地方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保护。其次,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项目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对代表性传承人,一方面政府财政应给予一定数额的传承补贴,并采取资助传承、提供必要的传承活动场所、为传承人提供技艺创造条件等各项措施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另一方面,要求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传承义务,培养后继人才。

3.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促进区域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淀深厚、特色鲜明、有广泛群众基础且自然环境、社会结构、生产生活等文化生态保存比较完整、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村落或者特定区域,可划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少数民族村寨作为文化生态村进行生态意义上的保护。

4.成立基金,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损坏、消失和破坏的严重威胁,主要是因为政府出资保护的能力十分有限,因而有必要成立一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1)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拨付的专项保护基金;(2)捐款、赠款或遗赠;(3)基金资金所得的利息;(4)为本基金募集的资金和开展活动之所得;(5)其他资金。

5.健全制度,防止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的流失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中收集的实物、资料,应要求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妥善保管;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个人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依法受到保护;境外组织和个人在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与国内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合作进行;严格审核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出境,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流失海外。

术语释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近版本:

是指我们现在可以看到的、在时间上离我们“最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仍在一定范围内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不再有人传承但以书面方式或其他方式固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公共领域付费使用制度: 

是指有关民事主体商业性使用公共领域相关资源时,应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或公益性组织向社会支付一定费用的制度。民间文学艺术作为公共领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可以适用公共领域付费使用制度,1976年的《突尼斯示范法》、1977年的《班吉协定》中相继规定了该制度。

邻接权:

是指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即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者权和出版者权。具体而言,邻接权是指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广播信号以及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邻接权是随着作品传播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作品即使具有再高的价值,如果不传播,其价值也难以实现,而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也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理应给予保护。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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