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保护首先能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存,并在此基础上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文化内涵,保证人们可以从中获得民族认同感与历史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过程中,通过公权保护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行为做出规范,防止过度商业化,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确立正确的价值目标,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活相”、“生活场”“生活流”。
3.公权保护有利于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宗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宗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提出,是源于许多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经济全球化与现代化进程中被非法使用、破坏、消失或者异化。在我国,“人亡艺绝”的现象也大量存在。因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首先是保存。二是保护。对人们普遍关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确认和保护,使它们能够保持成为人类文化遗产中的一部分;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利主体和保护对象,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当使用。三是发展。从文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角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仅是为了使其不致消灭,还要使其中优秀的文化为世人所认识和利用,弘扬民族文化,使其在传承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因此,唯有着手公权保护,通过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制定财政、税收方面的支持政策,采取调查、普查、设立代表作目录、确认和资助传承人等措施才能实现上述宗旨。
非遗的公权保护措施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权保护方面,国家作为公权的权利主体及实施者,宜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1.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活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
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深入调查,全面开展普查、搜集、记录、整理工作,摸清家底,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前提。对不同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例如,对濒危遗产,应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对具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请条件的,应组织材料进行申请。对调查、普查获得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结果,应分类整理,应用电子技术进行管理,建立并更新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信息库,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流传、遗存等情况。
2.建立非物质文化代表作名录,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日本于20世纪50年代开始保护无形文化财产,认定“重要的无形文化财产”并建立“人间国宝”制度。我国民间传统工艺技术资源丰富,舞台表演艺术品种繁多,各种行当中有不少“身怀绝技者”。在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日本政府对“人间国宝”的认定制度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