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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家探讨非遗的法律保护(4)

时间:2010-08-10 09:52 光明日报 点击:我要评论

保护期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会议文件对非遗规定了有条件的无期限保护,如具有特殊价值的民间文艺只要办理登记可得到无期限保护。学术界大多主张

保护期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会议文件对非遗规定了有条件的无期限保护,如具有特殊价值的民间文艺只要办理登记可得到无期限保护。学术界大多主张对非遗予以无期限保护。笔者认为,期限性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特征和基本要求,是利益平衡原则的体现。非遗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应遵循期限性的要求。在立法操作上,应参照我国著作权法,将民间文艺经济补偿权以及发表权的保护期规定为50年;传统知识的经济补偿权应参照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或10年;传统名号经登记、续展登记可以给予无期限保护。非遗的精神权利则应得到无期限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公权保护探究

黄玉烨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我国的传统优势资源,十分需要法律的保护。而从保护模式来看,最佳选择应是公权保护模式,即以公权保护为主、私权保护为辅,实现公权保护与私权保护的相互补充、相互协调。

非遗公权保护的合理性 

1.公权保护有利于保持文化的多样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由民族集体创作并世代相传、反映该民族特性的文化。处于不同地域、不同地理环境以及有着不同历史经历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不同的文化特性,其表现形式异彩纷呈。各种各样的民间文化荟萃起来,就是整个人类文化宝库的一个重要部分,成为文化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文化多样性的保护,往往不是私主体能够自发做到的,而必须引入公权保护机制,以一种超越个体的视角来促进文化的多样性、可持续发展和人类创造力。公权保护可以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对内,可以集中更多资源投入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活动,促进文化产品的可持续生产和传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弘扬优秀的民族文化;对外,可以在文化交流与文化产权贸易中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外来文化的泛滥与侵蚀,阻止非物质文化遗产向海外流失,并保持文化产权贸易的平衡。

2.公权保护有利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体现的公共利益

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具有集体性特征,往往是一个民族、地区甚至国家的文化传统,反映的是一个民族、地区甚至国家的文化内涵、知识价值、审美价值、道德价值及生态价值等,因此主要体现为一种公共利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不当使用将损害整个民族、地区乃至国家的利益。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是传统人文精神的载体,其价值核心就在于其中的文化内涵,这种文化内涵使人们产生一种绵延不绝的民族认同感与历史感。公权以公共利益为价值趋向正好契合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利益的渴求。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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