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2 规划依据
3 规划指导思想及思路
4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
5 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
6 旧城整体格局的保护
7 历史河湖水系的保护
8 城市中轴线的保护和发展
9 皇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
10 明、清北京城“凸”字形城廓平面的保护
11 旧城棋盘式道路网和街巷胡同格局的保护
12 旧城建筑高度的控制
13 城市景观线的保护
14 街道对景的保护
15 旧城建筑形态与色彩的继承与发扬
16 古树名木的保护
17 旧城危改与旧城保护
18 传统地名的保护
19 传统文化、商业的保护和发扬
20 实施保障措施
1 总则
1.0.1 为深化《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年)》,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加强北京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特制定本规划。
1.0.2 在本次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划。
1.0.3 本规划未涉及的控制指标和管理规定,应遵循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法规、规定。
1.0.4 本规划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执行;如有重大调整,必须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2 规划依据
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
2.0.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通过,1991年6月修改)
2.0.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1992年5月)
2.0.4《北京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7年6月)
2.0.5《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1994年)
2.0.6《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2010年)》
2.0.7 国务院关于《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1993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