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马金)2012年12月26日,市政府法制办就《南京老字号认定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集立法意见。
《办法》明确,申报“南京老字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控股或者相对控股,并拥有商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品牌创立50年以上;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者服务;具有鲜明的地方文化特征和内涵;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社会认同和赞誉;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此外,经认定的“南京老字号”持有人,可以在其相应产品或者服务的经营活动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南京老字号”标识。在城市改造、知识产权保护、建设特色街区、企业技术创新、开拓市场等方面,“南京老字号”持有人按照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