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其他企业申请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由企业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市商务局审核筛选后,进入市商务局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库。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确定的项目进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滚动实施,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五)市财政局每年9月底之前,对符合资金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排序,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经人代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拨付程序:对经批准的流通发展资金支持项目,由市财政局下达项目预算指标,并按市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收到财政资金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区(县)财政局负责对流通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区(县)商务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对项目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流通发展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同级财政、商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对违反规定挪用本专项资金情况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四月一日起实施,此前制定的《北京市商业结构调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自行废止。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解释。
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经一[2005]4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本市流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意见》(京政发[2002])13号)文件精神,适应建立公共财政和WTO规则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流通现代化,规范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现将《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商务局
200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