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持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以连锁经营等新兴业态为主体的居民生活必需品投放体系的建设;支持市民需要,但市场调节不到位,具有公益性的项目;鼓励发展社区商业服务业相关的项目和相配套的配送体系建设。
(二)支持农村商品流通体系建设。扶持搞活农产品流通,培育农村消费品市场,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发展的项目。
第十二条 发展现代流通方式,优化流通结构,提高流通效率项目。
(一)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行业结构调整。支持企业资源整合,培育大型流通龙头企业。
(二)支持在全市商业流通业有示范、引导作用的项目。
(三)支持连锁商业发展,重点支持发展直营连锁、特许经营和自愿连锁;支持连锁企业信息化建设、物流配送中心改造等项目。
(四)支持传统商业升级、改造。用现代流通技术改造传统商业和老字号企业。加速流通信息化建设,鼓励建立新的经营方式和现代结算形式等项目。
第十三条 其他项目。
(一)支持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行业。
(二)支持特色商业街区、特色市场、商业无障碍设施改造、建设项目。
(三)加强区域经济协作,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四)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已享受市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在同一年度内申请流通发展资金。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方式
第十五条 流通发展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为:银行贷款贴息、补助拨款、奖励等。
(一)银行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按照《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二)补助拨款支持的项目: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
(三)奖励支持的项目:公益性、示范性强且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第五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十六条 资金的申请审批:凡符合资金使用原则和使用范围的企业,均可申请流通发展资金。
凡申报使用流通发展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市商务局、财政局当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按照市财政《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上报项目申报材料,网上申报项目。
(一)市属商业企业申请流通发展资金,由市有关单位、企业集团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市商务局经过审核筛选后,进入市商务局流通发展资金项目库。
(二)区(县)商业企业申请商业流通发展资金,由企业向区(县)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区(县)商务局、区(县)财政共同研究、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