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升老字号企业整体水平,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05]41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订《促进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字号专项资金”)
第二条 老字号专项资金用于振兴民族商业服务业,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保护老字号知识产权,促进老字号品牌发扬光大,支持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企业创新经营,促进老字号企业品牌化、特色化、集团化发展,引导老字号企业开拓市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促进首都经济发展。
第三条 老字号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指成立于1956年公私合营前或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所授予“中华老字号”称号的,且继承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和较高的知名度和历史影响,总部设在北京,从事商业、餐饮业、服务业的企业及企业集团(包括前店后厂和工商兼营的企业及企业集团)。
第五条 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的北京市商业服务业老字号企业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特色鲜明,企业信誉和发展前景良好。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符合《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继承发掘优秀传统工艺、技术的项目。
(一) 研发新产品,提高商品质量、工艺技术水平的项目。
(二)加强原料基地和食品安全建设,建立食品源头追溯体系等保障食品安全的项目。
(三)恢复原有的老字号企业品牌,抢救和发掘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传统工艺技术等方面的项目。
(四)支持老字号企业在城市改造进程中实施起源店原址改造、回迁或实施异地经营发展的项目。
(五)列入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企业,挖掘历史文化遗产内涵,创立和维护自主知识产权及拓展新的市场的项目。
(六)与文化创意产业相结合,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发掘老字号文化内涵的项目。
(七)传承独特技艺及加强特有专业人才培养的项目。
第八条 采用现代流通方式,实现品牌化发展的项目。
(一)用现代流通技术改造传统商业服务业老字号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建设现代物流配送中心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