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速流通信息化建设,积极建立新的经营方式和现代结算形式等项目。
(三)促进老字号企业技术改造,增加科技含量,创新服务方式,提升品牌竞争力,推进环保节能改造的项目。
(四)利用老字号品牌优势,特别是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老字号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等项目。
(五)老字号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实施资产重组以及通过参股、控股、收购、兼并等方式组建老字号企业集团的项目。
第九条 按照市商务局要求,为老字号企业构建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提供经营管理咨询和培训,及拓展国内外市场的整体宣传、展示、推介活动等项目。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方式
第十条 老字号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方式为:银行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奖励。
(一)银行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按照《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银行贷款的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的注册资本金额,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奖励支持的项目:为促进商业服务业老字号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资金使用条件和使用范围的企业,均可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
凡申报使用老字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根据市商务局、财政局当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按照市财政《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及《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上报项目申报材料,网上申报项目。
(一)市属商业企业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由市有关单位、企业集团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市商务局经过审核筛选后,进入市商务局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库。
(二)区(县)商业企业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由企业向区(县)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区(县)商务局、区(县)财政局共同研究、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审定。
(三)其他企业申请老字号专项资金,由企业向市商务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市商务局审核筛选后,进入市商务局商业流通发展资金项目库。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筛选后确定的项目进入市财政局专项资金项目库滚动实施,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
(五)市财政局每年9月底之前,对符合资金使用条件和使用范围的项目,按照轻重缓急排序,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经人代会审核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