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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老字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

时间:2010-02-25 16:05 点击:我要评论

3、调查鉴别:省经贸委流通运行调节处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振兴委员会。 4、认定评审:振


    3、调查鉴别:省经贸委流通运行调节处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振兴委员会。

    4、认定评审:振兴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5、公示:在有关媒体公示拟认定为“山东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异议。
    6、做出决定:拟认定为“山东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振兴委员会做出决定,认定为“山东老字号”。
    7、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做出。

    8、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振兴委员会存档保留,并负责管理。

    9、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山东老字号”以省经贸委的名义颁发牌匾和证书。

    七、动态管理

    1、“山东老字号”所在单位须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振兴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由振兴委员会审核备案。

    2、“山东老字号”所在单位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或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经振兴委员会核定后责令其整改。6个月内未见明显效果的,振兴委员会可以暂停或取消相应的“山东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示。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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