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指导老字号企业挖掘和弘扬文化内涵,积极转变发展方式。通过多种方式指导老字号企业向内涵式发展转变,深入挖掘和弘扬诚信为本、顾客至上、和谐周到的文化内涵,继承和发扬传统优秀的经营服务理念,恢复和提高老字号独有的商业文化优势,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八条,加强对老字号文化品牌保护和传承。对于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获得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和北京名牌的市属老字号企业,要引进战略投资者,实现股权结构优化,在加快改革的基础上,可以从国有资本收益中安排一定的资本金注入,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品牌市场价值。对于部分由于经营不善即将消失或已被淘汰的老字号企业,对其文化品牌进行收集整理和妥善保护,政府支持注册和保管其字号,并适时引入新的投资者、经营者,予以恢复。鼓励和支持老字号企业保护、恢复和传承传统绝技绝艺绝活,培养老字号技艺传人。
第九条,对已完成改制和产权结构优化的老字号企业给予支持。对已完成改制和产权结构优化老字号企业将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对符合“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和“品牌发展专项资金”要求的项目,优先予以考虑;优先推荐申报“中华老字号”、“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优先扶持到国外发展,举办和参加境外展览会、开展国际市场宣传推介活动;在展览会、展示会、文化促销等活动中优先给予安排。
第十条,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区县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按照本意见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国有老字号企业改制工作的指导,为国有老字号企业提供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对老字号企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老字号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支持老字号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相关市属企业集团要结合自身的“十一五”发展规划,支持所属老字号企业的改革,特别注重老字号品牌的发掘、培育和保护。
第十一条,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北京老字号协会及相关行业协会要积极主动开展老字号企业间的交流合作,认真研究国有老字号企业改革发展中的难点问题,为政府部门的国有老字号企业改革发展工作提供参考。指导管理咨询、会计、法律、知识产权等中介机构给予老字号企业经营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帮助,为进一步促进老字号企业改革发展引入智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