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唯冠在这次商标权争议中表示,台北唯冠与深圳唯冠没有互相投资的关系,它们是完全独立的,所以台北唯冠的合同当然不能覆盖深圳唯冠,更不能出售属于唯冠深圳公司的IPAD在大陆的商标权。杨荣山虽然同时是台北唯冠与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他在授权、盖章时的身份到底是代表哪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深圳唯冠的盖章,是很难认定深圳公司在此协议中有作为的。
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公告显示,就IPAD的商标转让,从未收到所有权人深圳唯冠和任何受让人的申请。苹果与台湾唯冠的商标转让协议即使包含中国大陆的IPAD商标权,但双方也没有共同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过转让登记的手续。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的转让分为协议的签订和转让注册商标核准两个时间点,而商标权需要在商标转让公告后转移。
因此,根据《商标法》的规定,IPAD商标权至今在法律上属于深圳唯冠公司。苹果公司在没有获得中国大陆IPAD商标权,IPAD产品却大举进入中国市场。据了解,唯冠得知IPADL公司为苹果的代理公司后,也促使唯冠不去履行商标转让的协议。
富邦保险的破产申请玄机
深圳唯冠现在拒绝承认跟苹果的商标交易,与IPAD市场火爆,而自己窘迫的财务有密切关系。根据此前唯冠国际发布的相关公告显示,唯冠国际流动负债净额达28.7亿元,38亿元贷款逾期未偿还。唯冠国际现在已经是官司缠身。
富邦保险在深圳唯冠跟苹果闹纠纷的时候,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唯冠拖欠债务未偿还。2010年11月,深圳中院判决深圳唯冠向富邦保险支付 867.97万美元,在富邦申请强制执行之后,盐田区法院查明,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处理的深圳唯冠的财产,都已经被用于抵押贷款,八大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此时的深圳唯冠没有其他财产可供台湾富邦执行。
2011年6月27日,富邦保险就申请深圳中院宣告深圳唯冠破产并对它进行破产清算。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即便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3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2011年12月27日,深圳中院就此案召开了破产听证会。
会上,深圳唯冠法定代表人承认目前企业资产约20亿元,而对外负债高达20亿美元,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但其又表示,公司正与苹果就IPAD商标权进行诉讼,未来有可能用获得的赔偿来偿还债务。富邦保险则表示,鉴于此商标权诉讼判决并未生效,深圳唯冠用未来不可预知的赔偿款来证明自身的债务清偿能力,缺乏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