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投资报》记者:在当前情况下,香港苏富比在大陆开展拍卖以及相关活动是否合法?是否构成侵权?
熊律师:根据《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外资进行拍卖活动,需经商务部批准。在没有核准的情况下,外资不能在境内开展拍卖。香港苏富比在大陆开展的拍卖预展等活动,属于拍卖法所规范的拍卖行为,应当符合拍卖法的相关规定。但在大陆的拍卖只涉嫌其经营行为的违法可能性,并不存在对四川苏富比在拍卖业务上的不正当竞争,因为,有生效的司法认定苏富比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金融投资报》记者:如果应当以北京高院判决为准,国家商标总局评审裁定是否有效?或者须撤销?
熊律师:不存在以谁为准的问题,对于国家工商总局的评审裁定,可以继续提起司法救济。公众对两种判决产生的混淆主要是由于我国司法体系中举证体系不同而造成的。所以,两份裁决解决的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并非明显对立,而是各具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