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苏富比大陆境内春拍巡展或涉嫌违规
上周四,《金融投资报》记者在香港苏富比春拍成都巡展后全国独家爆料《“苏富比”商标权或再现争议》的新闻,此消息一出立即在全国法律界、拍卖界、商标领域、收藏领域、财经新闻领域等广泛传播和转载报道,先后被和讯财经、凤凰网、新浪财经、搜狐财经、中金网、中国商标网、中国收藏网、中国知识产权杂志网、中国法律网、中国资本证券网等在显著位置转载本报文章,仅两天时间内转载率高达4万多次。
据了解,“苏富比商标争议案”已经历时8年而未完全定论,官司从香港打到北京,有法律界人士认为,2011年底,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裁定书一出,此案又将进入新的争议期,恐怕在近年内难有定论。与此同时,社会各界人士也表示他们对此案有诸多疑虑之处和关切要点不太明白,对此,《金融投资报》记者就本案的一些焦点问题采访了多年来在知识产权法律纠纷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的上海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熊永文律师。
《金融投资报》记者:熊律师你好,请问你对苏富比商标权之争有何看法?
上海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熊永文律师(以下简称:熊律师):这是一件非常经典而极具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案件,也是值得社会各界的企业主仔细品味和汲取经验和学习的宝贵案例,此案在经济和知识产权领域案件中的经典性和代表性丝毫不亚于苹果与唯冠的商标之争。
《金融投资报》记者:“未注册驰名商标”是否适用于“苏富比” 一案?
熊律师: 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规定,驰名商标无论注册与否,只要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驰名,都可获得保护。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撤销与其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禁止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同时,按照已终审生效判决的苏富比拍卖行与四川苏富比拍卖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初字第11593 号认定,苏富比拍卖行的服务标识“苏富比”自1988年起即开始在我国持续使用,宣传的持续时间和覆盖地域 范围较广,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对“苏富比”文字商标在第35类拍卖服务类别上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苏富比拍卖行对 “苏富比”文字商标所享有的相应权利,应当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综上,我认为,苏富比已经通过司法判决程序确认其属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应,应当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享有其商标权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