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商务委津商务秩序函(2010)1号《关于开展第二批“津门老字号”认定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大老字号品牌宣传和建设力度,开展第二批“津门老字号”申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企业申报时间截止日期为2010年4月12日
二、申报标准
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2、品牌创立时间早于1956年(含)。
3、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4、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5、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6、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7、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
三、申报程序
1、企业自主申报:企业认真填写津门老字号申报表,并提供企业传承、发展的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区商务委。
2、区商务委对申报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商务委。
3、市商务委组织有关专家、学者、业内人士等对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认定意见。
4、由市商务委、市商业联合会共同进行认定。
四、申报应提供的材料(一式二份)
1、津门老字号申报表。
2、企业主体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商标专有权或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且无争议:如商标注册证书、商标使用证明材料等,对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有争议的应予以说明。
4、经营年限并持续经营的证实材料,如:历史档案、文献、实证、证明人等能够确认经营历史和传承的书面材料。
5、证实独特工艺、经营特色、服务技能和创始产品(服务)的证实性材料。
6、企业信誉良好、经营业绩的证明性材料和经营前景的说明性材料,包括获得的荣誉、近三年财务报表、商业信誉证明等。
7、其他与老字号相关的证明材料。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津门老字号认定工作关系到企业今后申报“中华老字号”及享受相关政策,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申报。
(二)确保质量。各企业按照要求认真组织材料,确保上报材料真实、有效、完整、规范。
(三)按时上报。请各有关单位按时将申报材料报区商务委商业科,联系人:张霞、史向辉,联系电话:26472321,传真:26472317,邮箱:hbqjmw@sina.com
河北区商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