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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老字号协会章程(4)

时间:2010-03-25 15:47 南京老字号协会 点击:我要评论

热门标签: 章程 老字号 南京

㈠ 会费;

㈡ 捐赠;

㈢ 政府资助;

㈣ 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人;

㈤ 利息;

㈥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南京市民政局和南京市商贸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的职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南京市商贸局审查同意,并报南京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南京市商贸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需在南京市商贸局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南京市商贸局和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8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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