㈥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㈦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㈠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 在南京市老字号业内有较大的影响;
㈢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㈥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京市商贸局审查后经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南京市商贸局审查并经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法人为秘书长,已报南京市商贸局审批。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召开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㈡ 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㈡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㈣ 决定办理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