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本奖的奖金应尽可能地给地方公认的负责实施行动计划的组织,而不是政府机构;
c. 出于道义考虑,最好避免把本奖授予评奖委员会成员国提出的申报项目。但为避免因此而给这些
评委会成员国造成损失,也考虑到这些国家为此做出的无私奉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应努力提供一笔财
政资助,用以帮助实施这些申报项目的行动计划,如果这些项目值得资助的话。
30. 邀请提供援助国家或私人资助者与上述四国一起,参加保护和振兴已宣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设立奖项。
后续行动
31. 申报书中指明的负责实施保护和振兴行动计划的机构应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秘书处报送行动计划实
施报告。
(文化部外联局提供)
iii. 这些机构必须是授权机构,并拥有足够的人力和财力资源以保证行动计划正常实施;
iv. 如果这些机构不直接代表相关群体、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的创演人员和或拥有者,那么这
些机构就必须出具证据,证明相关群体、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的创演人员和或拥有者支持并协助申
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