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种类
7. 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针对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种表现形式。具体而言,一种表现于
有轨可循的文化表现形式,如音乐或戏剧表演,传统习俗或各类节庆仪式;另一种表现于一种文化空间
,这种空间可确定为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集中地域,但也可确定为具有周期性或事件性的特定时间;
这种具有时间和实体的空间之所以能存在,是因为它是文化现象的传统表现场所。
8. 因此,我们要求各成员国提交候选项目,推荐存在着一个特定群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表现形式
或文化空间。例如,这些项目可以是与语言、口传传统、表演艺术密切相关的文化现象,也可以是与物
质文化形式联系的技能。摄录的文献或音像档案不能成为候选项目,这类文档应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的“世界记忆”项目。(http://www.unesco.org/webworld/mdm/administ/en/MOW_finB.html)
一国申报
9. 成员国每两年只能提交一个候选国家项目。
10.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所接受的申报书,必须由成员国国家级权力机构提交,并征得相关群体代表同意
。申报书由下述机构提出:
• 成员国政府及准成员国政府;
• 征得相关成员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同意的政府间组织;
• 征得本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同意,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有正式关系的非政府组织。
11. 申报书应尽可能由相关群体的人士,或保证有相关群体的人员参加的小组编写。
多国申报
12. 如果一个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超越政治边界,就要求相关成员国联手,共同提交一个多国申报书。
教科文组织鼓励多国联合申报,此类项目可不占本国的申报名额。如有此类项目,就要求各有关国应积
极参与申报书的编写工作(见《指南》第14条f款和多国申报书标准范本),还要求申报书中应明确说明
提交申报书的诸成员国之间的协调管理程度。申报书应通过负责协调的组织所在国的政府代为转交。
申报书的编纂
13. 编纂申报书,需要设立一个国家级的保护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机构(见CL/3603通函,“组建保护非
物质文化遗产国家机构”)。这一机构负责挑选将由该成员国申报的文化表现形式。选好后,该机构将
负责编纂标准范本中的文字部分,以及本《指南》14条b款至e款中列出的四个构件;特别要参照1989年
《保护民间创造建议案》中提出的措施,准备一个至少为期五年的拯救、保护和振兴文化表现形式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