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满足下述
四个条件:
•申报项目涉及一种口头创作(在有文字记录之前,最初为口头形式);
• 该文化现象至今保留着口传特性,而且该特性仍是其主导方面;
•申报项目在该口传遗产中构成一个显著部位;
•行动计划中提出的措施应以保护其口头性(口头和非物质层面)为目标。
v. 提交的申报书如介绍一个口头文献(口头文学),则应附有一盘录像带,以介绍该文献的朗诵
、朗诵人和朗诵环境。这样就可清楚地看到其舞台演出的艺术特征。这些特征包括表达方式、声音技巧
、手势、动作和音乐伴奏等,届时均成为该口头文献的基本组成部分,故应明确表现出来。
c. 该项目根植于相关群体的文化传统或文化历史之中(基本标准2);
d. 该项目在民族及文化群体中起着确认文化身份的作用;作为灵感及文化间交流的源泉和凝聚各民
族或各群体的手段所表现的重要性,目前在该群体中所起的文化及社会作用(基本标准3):必须考虑
到文化通常处于不断变化的这样一个事实,申报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能够反映相关民族当代的文
化和社会生活;
e. 该项目具有超凡的实践技能和技术水平(基本标准4);
f. 该项目具有唯一见证某个鲜活传统文化的价值(基本标准5):与本国或其它地区的同类文化现
象相比,该项目是一个特殊的创造;
g. 该项目因缺乏拯救和保护措施、或因迅速变革的进程、或城市化、或外来文化切入而面临消亡的
危险(基本标准6):应注意的是:对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的曲解过程,也是使其消亡的过程。
24. 评委会还强调,他们特别重视拥有该遗产的群体参与项目申报书的编纂,并参与行动计划的实施。
a. 关于申报书的编纂:
i. 必须提供相关群体或个人同意的证明(书面文件、录像带、录音带或其它任何无可辩驳的证据
);
ii. 申报书中必须含有“相关群体和或政府中的机构名称,这些机构负责确保申报书中所描述的口
头和非物质遗产的状况今后保持不变”(见《条例》第 6条b款iv项及下述24条b款iii项);
b. 行动计划的实施:
i. 行动计划应尽可能的包括这方面的内容:即相关群体、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的创演人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