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超凡的实践技能和技术水平;
e. 具有唯一见证某个鲜活传统文化的价值;
f. 或因缺乏拯救和保护措施、或因变革过速、或城市化、或外来文化切入而面临消亡的危险。
23. 根据第一批宣布代表作的经验,按照《宣布代表作条例》第4条b款,评审委员会制定了下述详细评
选标准:
a. 适于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所有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必须符合联合国教科文
组织的理念,特别要符合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代表作条例》第1条b款已重
点强调);
b. 该项目具有作为人类创作天才代表作的特殊价值(基本标准1) :
i.为证明该项目具有人类创作天才代表作的特殊价值,每个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的项目申报
书必须提供坚实而明确的论据,以证明:
•该项目就同一文化或同一文化群体的其它表现形式、与相近文化的表现形式和普遍意义而言,
对相关群体和对保持文化多样性具有特殊价值;
•该项目是拥有其技能的某一民族或群体的一种古老的实践,并深深根植其中;
•该项目是与特定文化空间或特定文化表现形式相联系的一种特定创作,而不仅是一种大范围内
的创作领域。如:与某一流行乐器相联系而创作的乐曲总汇;不带地域差别标志而在一个或多个国家流
传的民歌或民间舞蹈总汇;与某一语言相联系的文化现象,而某一广大群体使用此语言并已有保持此语
言存在的手段。
ii. 为便于宣布,把“代表作”一词的定义为:“鉴于任何文化都可能有代表作,又考虑到要超
然于某一特定的历史和文化,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领域中的代表作,可理解为一种具有特殊价值,无
常规可循,无法以任何外在尺度衡量的文化表现形式,它体现出一个民族的表达自由和创造天才”。
iii.按照《指南》第6条的定义,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所涵盖的领域十分广阔,而下列领域应包括
其中,即:与语言紧密相连的文化表现形式、口头传统、表演艺术及与物质文化形式紧密联系的工艺技
术,但不应局限于这些领域。
iv. 语言就其本身形态而言,不宜作为申报主体。而与语言密切相联的文化表现形式,其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