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拥有者积极参与其中并起重要作用,以制定和实施拯救和保护所申报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的战略
和机制,以及支持申报项目的开发利用;
ii. 如与该申报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有关,行动计划必须加以反映拥有该申报文化空间或文化
表现形式的群体和或有关创演人员的要求、关注和价值。
iii.“今后保持不变”( 见《条例》第 6条b款iv项)是指该代表作必须与6个基本标准保持一致
。实现这一点,需保持该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赖以发展的环境和状况,充分发挥其潜力。此项要求
又不得阻碍该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的自然和自发性演变。
五、援助和后续行动
国际援助
25. 成员国的主管部门可向秘书处提交国际援助申请,用来:
a. 支付编纂项目申报书的费用(筹备资助);
b. 鼓励实施已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现形式的振兴行动(行动计
划实施援助)。
筹备援助
26. 要获得筹备援助,国家主管部门应该提交一份申请。该申请中应有:一份所申报文化空间或文化表
现形式的简短说明,一份编纂申报书工作经费估算和一份详细的工作计划。
行动计划实施援助
27. 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后,秘书处将与负责实施行动计划的机构以及主管部门合作,
制定最恰当的后续步骤,以保证振兴和拯救行动计划的实施。
28. 为获得行动计划实施援助,项目申报书中指定的负责实施拯救、保护和振兴该代表作的行动计划的
个人或机构应与国家主管部门共同提交一份申请。该申请应包括一份按照行动计划起草的拯救和司法保
护或项目开发的简明计划,以及一份财务估算表。秘书处在与相关各方协调以后,就有可能就估算表提
供部分或全部财务援助。
奖励
29. 2001年10月,建立了四个奖项:Sheikh Zayed Bin Sultan Al Nahyan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
里郎(韩国)、Pacha(波利维亚)和Samarkand Taronasi (乌兹别克斯坦),以鼓励对这些已宣布的
代表作的保护和振兴行动。第一批已公布的代表作中,获奖国家有:摩洛哥、厄瓜多尔/秘鲁、几内亚、
菲律宾、格鲁吉亚和俄罗斯联邦。为此而设立的国际评委会授奖评定准则为:
a. 一般原则是,本奖应授给最需要资金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