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建立一支宏大的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培养一大批热爱民族民间文化、专业知识精湛、具有奉献精神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者。
五.实施步骤
(一)实施时间
“保护工程”从2004年到2020年实施,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期2004-2008年,为先行试点和抢救濒危阶段;第二期2009-2013 年,为全面展开和重点保护阶段;第三期2014-2020年,为补充完善和健全机制阶段。
(二)2004-2008年第一期阶段目标
1.完成民族民间文化的普查摸底,建立能够全面反映中国民族民间文化基本面貌的档案资料数据库。
2.通过不同类型的分级试点,有效地抢救、保护一批珍贵、濒危的并具有历史价值的民族民间文化种类,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3.制定有关标准规范,分批建立国家级和地方各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
4.研究、制定《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命名办法》、《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并开始分批命名。
5.研究、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有关政策,推动《中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早日出台。
6.建立健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组织体系,培养一批素质较高的专业队伍,
(三)2004-2008年第一期工作任务
1.开展普查:
在十部中国民间文艺集成志书和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制定民族民间文化普查方案,开展全国范围的调查摸底、确认、记录工作,建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目录清单。
2.制定规划:
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制定“保护工程”总体规划;制定“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下发有关文件。
3.先行试点:
通过专家论证,在全国范围内,确定综合性和专业性两种类型与不同专业门类项目的试点;分级、分批开展“保护工程”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的积极探索、实践,总结摸索保护经验,逐步在全国推广。
4.建立名录:
研究、制定有关标准规范与申报办法,开始建立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公布2一3批。同时,积极促进地方各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的建立。
5.建立传承机制:
研究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的标准规范与命名办法,命名2-3批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对有代表性并做出重大贡献的传承人(传承单位)授予相应称号。
6.命名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研究、制定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有关标准与命名办法,对过去命名的民间艺术之乡进行审核,并新命名2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