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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8)

时间:2012-06-20 14:04 华夏遗产网 点击:我要评论

5.第3 和第4 段所确定的程序对有关委员会委员国数目的第5 条的修订不适用。此类修订一经通过即生效。 6.在修订依照本条第4 段的规定生效之后成为本公

5.第3 和第4 段所确定的程序对有关委员会委员国数目的第5 条的修订不适用。此类修订一经通过即生效。

6.在修订依照本条第4 段的规定生效之后成为本公约缔约国的国家如无表示异议,应:

(a) 被视为修订的本公约的缔约方;

(b) 但在与不受这些修订约束的任何缔约国的关系中,仍被视为未经修订之公约的缔约方。

第39 条:有效文本

本公约用英文、阿拉伯文、中文、西班牙文、法文和俄文拟定,六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40 条:备 案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02 条的规定,本公约应按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要求交联合国秘书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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