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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7)

时间:2012-06-20 14:04 华夏遗产网 点击:我要评论

IX.最后条款 第32 条:批准、接受或赞同 1.本公约须由教科文组织会员国根据各自的宪法程序予以批准、接受或赞同。 2.批准书、接受书或赞同书应交存教

IX.最后条款

第32 条:批准、接受或赞同

1.本公约须由教科文组织会员国根据各自的宪法程序予以批准、接受或赞同。

2.批准书、接受书或赞同书应交存教科文组织总干事。

第33 条:加入

1.所有非教科文组织会员国的国家,经本组织大会邀请,均可加入本公约。

2.没有完全独立,但根据联合国大会第1514(XV)号决议被联合国承认为充分享有内部自治,并且有权处理本公约范围内的事宜,包括有权就这些事宜签署协议的地区也可加入本公约。

3.加入书应交存教科文组织总干事。

第34 条:生 效

本公约在第三十份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的三个月后生效,但只涉及在该日或该日之前交存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的国家。对其它缔约国来说,本公约则在这些国家的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后生效。

第35 条:联邦制或非统一立宪制

对实行联邦制或非统一立宪制的缔约国实行下述规定:

(a) 在联邦或中央立法机构的法律管辖下实施本公约各项条款的国家的联邦或中央政府的义务与非联邦国家的缔约国的义务相同;

(b) 在构成联邦,但无须按照联邦立宪制采取立法手段的各个国家、地区、省或州的法律管辖下实施本公约的各项条款时,联邦政府应将这些条款连同其关于通过这些条款的建议一并通知各个国家、地区、省或州的主管当局。

第36 条:退 出

1.各缔约国均可宣布退出本公约。

2.退约应以书面退约书的形式通知教科文组织总干事。

3.退约在接到退约书十二个月之后生效。在退约生效日之前不得影响退约国承担的财政义务。

第37 条:保管人的职责

教科文组织总干事作为本公约的保管人,应将第32 条和第33 条规定交存的所有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和第36 条规定的退约书的情况通告本组织各会员国、第33 条提到的非本组织会员国的国家和联合国。

第38 条:修 订

1.任何缔约国均可书面通知总干事,对本公约提出修订建议。总干事应将此通知转发给所有缔约国。如在通知发出之日起六个月之内,至少有一半的缔约国回复赞成此要求,总干事应将此建议提交下一届大会讨论,决定是否通过。

2.对本公约的修订须经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3.对本公约的修订一旦通过,应提交缔约国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

4.对于那些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修订的缔约国来说,本公约的修订在三分之二的缔约国交存本条第3 段所提及的文书之日起三个月之后生效。此后,对任何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修订的缔约国来说,在其交存批准书、接受书、赞同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个月之后,本公约的修订即生效。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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