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享用,同时对享用这种遗产的特殊方面的习俗做法予以尊重;
(iii)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机构并创造条件促进对它的利用。
第14 条: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各缔约国应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以便:
(a)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主要通过:
(i)向公众,尤其是向青年进行宣传和传播信息的教育计划;
(ii)有关群体和团体的具体的教育和培训计划;
(iii)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管理和科研方面的能力培养活动;
(iv)非正规的知识传播手段。
(b)不断向公众宣传对这种遗产造成的威胁以及根据本公约所开展的活动;
(c)促进保护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的教育。
第15 条: 群体、团体和个人的参与
缔约国在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保养和承传这种遗产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
IV.在国际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16 条: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1.为了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和从尊重文化多样性的角度促进对话,委员会应根据有关缔约国的提名编辑、更新和公布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2. 委员会拟订有关编辑、更新和公布此代表作名录的标准并提交大会批准。
第17 条: 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1. 为了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委员会编辑、更新和公布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根据有关缔约国的要求将此类遗产列入该名录。
2.委员会拟订有关编辑、更新和公布此名录的标准并提交大会批准。
3.委员会在极其紧急的情况(其具体标准由大会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加以批准)下,可与有关缔约国协商将有关的遗产列入第1 段所提之名录。
第18 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1. 在缔约国提名的基础上,委员会根据其制定的、大会批准的标准,兼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定期遴选并宣传其认为最能体现本公约原则和目标的国家、分地区或地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2. 为此,委员会接受、审议和批准缔约国提交的关于要求国际援助拟订此类提名的申请。
3. 委员会按照它确定的方式,配合这些计划、项目和活动的实施,随时推广有关经验。
V.国际合作与援助
第19 条:合 作
1.在本公约中,国际合作主要是交流信息和经验,采取共同的行动,以及建立援助缔约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