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政策立场意味着,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测或监管必然会加强,监管力度很可能还会根据信贷周期的变化进行反周期调整。反周期调整不仅有助于提高审慎监管的有效性,还能够强化宏观调控的效果。当前,关于具体监测或监管措施的探讨尚在进行中,但那些具有规避审慎监管要求倾向的理财业务必然会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包括转表、计提拨备和资本金、规模和结构限制、甚至干脆禁止。提高理财业务的资金池以及运作模式透明度也有助于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理性发展,降低其对于审慎监管有效性的冲击。因此在遵从“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充分披露”原则方面的具体要求会不断提高,按预期收益发售的模式也可能会受到限制。
出于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考虑,监管部门首先会关注那些规模较大、占比较高的理财产品。按基础资产划分居前四位的理财产品中,首先受到监管部门关注的是信贷资产类。在过去将近四年中,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已经受到较为严格的监管。近来,票据信托业务出现了超常增长。监管部门正在酝酿调高票据信托业务的风险资本系数,增加信托公司净资本要求。一旦相关规定出台,票据类理财产品发行必将受到影响。
利率类和债券类理财产品,不像信贷资产类和票据类理财产品,它们对于审慎监管的冲击相对较小。因此,短期内,针对利率类和债券类理财产品,监管部门的政策立场和监管政策很可能不会出现大的变化。
在理财产品委托期限的限制上,监管部门也非常无奈。它们叫停了1个月以下的短期理财产品,市场上遂出现了以1天、7天、14天等期限为一个投资周期的滚动型理财产品。此外,以30天为标准界定短期理财产品也非常僵化。银行可以发售委托期限稍微超过30天的理财产品,比如31天期限的理财产品,来规避这一限制。禁止不正当的存款竞争是维护市场秩序和银行系统稳定的重要抓手,可以预见监管部门将出台更多更为严格的措施来规范存款竞争行为,对于理财产品委托期限的规范将会更加科学合理。从满足客户需要的角度看,短期理财产品是有存在的合理性,因此监管部门应该不会完全禁止短期理财产品的发售。从当前的情况看,滚动型理财产品是对短期和超短期理财产品的一种“替代”或“补充”,因此监管部门很可能会对滚动型理财产品发行进行规范或限制。
从长期来看,银行理财业务要向“代客理财”的本质回归,真正成为中间业务。银行可以提高理财服务品质来吸引客户,但不能通过理财业务变相高息揽储。
监管部门进一步促进有序的存款竞争和加强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