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11月11日,银监会第四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分析会指出,禁止通过发行短期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规避监管要求、进行监管套利。1个月以下的超短期理财产品基本上被禁发。这一措施留下一个漏洞,即银行仍然可以通过附加允许短期提前赎回的条款,以“化长期为短期”的方式来绕开委托期限管制。但此后不久,监管部门又出新规,要求中长期产品也不得提前赎回,目标仍然是限制银行变相高息揽储。
严查违规操作
2011年6 月24日,银监会在理财业务会议上明确限制了六项违规操作,涉及到同业存款存放本行、购买他行理财产品、投向政府融资、绕过信托做信托受益权产品、委托贷款理财产品及票据资产理财产品。2011年7月5日,银监会又下发了一份针对银行理财业务进行规范的会议纪要,要求银行对包括理财资产池中涉及委托贷款、信托转让、信贷资产转让、监管套利的票据,以及高息揽存、银银合作等在内的违规行为进行自查整改。
规范理财产品销售行为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于2011年8月28日正式颁布,旨在强化对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环节的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做好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在“卖者有责”的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监管政策趋势分析
维护银行系统安全和稳健、促进有序竞争、保护投资者利益是监管部门三个相互联系的重要目标,而理财业务对此三个目标具有显著的影响。未来,监管部门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措施毫无疑问仍将集中在促进这三个目标的实现上。
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审慎监管
一个首要问题是监管部门对银行理财业务的政策立场。监管部门的政策立场与2007年以来关于影子银行的探讨有关。从功能上看,影子银行像商业银行一样,从事信用中介活动。但是在2007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之前,它们无需接受监管,或仅需接受轻微的监管。影子银行的监管套利弱化了审慎监管的有效性,在规模持续扩张的同时,它们自身所积累的系统性风险也会不断增加。
2009年以来,国内对影子银行问题的关注越来越广泛和深入,监管部门将银行理财业务作为影子银行来进行监管。前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银监会2011年年中工作会议上曾明确指出,将影子银行风险作为重点风险进行全面防控,其中银行理财业务是重中之重,他说:“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与创新,继续推动做好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和信托异地展业监管,禁止商业银行绕过信托公司与第三方开展信托受益权转受让业务,严肃查处违规开展票据业务合作‘绕规模’等问题。禁止银行通过相互购买理财产品或发行理财产品投资另一款理财产品变相调节监管指标,禁止通过向大众化客户发行标准化的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发放所谓的‘委托贷款’,禁止通过理财产品或其他任何方式变相高息揽储和违规揽储。要严格审核商业银行提交的理财产品报告,及时否决不符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则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