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理财产品基础资产结构
银行理财产品基础资产纷繁复杂,它们可以是利率、债券、票据、信贷资产、股票、衍生品、黄金等。与转表要求相似,缓解理财业务对审慎监管有效性和宏观调控效果的负面冲击也是监管部门对基础资产结构限制的主要原因之一。
2009 年12 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资产应遵守一定程序;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得投资于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自身的信贷资产或票据资产;投资于权益类金融产品或具备权益类特征金融产品的,投资者应符合《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确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于政府项目的,信托公司应全面了解地方财政收支状况、对外负债及或有负债情况,建立并完善地方财力评估、授信制度,科学评判地方财政综合还款能力;禁止向出资不实、无实际经营业务和存在不良记录的公司开展投融资业务。
2010年72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2010 年12月,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正常类信贷资产转让进行了规范,首次明确提出信贷资产转让三原则,即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洁净转让原则:资产真实转移,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要求实现资产的真实、完全转让,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2011年10月,银监会向各家银行下发有关理财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家银行要在一个月内清理“资产池”,转而实现每个理财计划单独核算。
限制或禁止通过发行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
存款是商业银行的根本。在存款利率受到管制和负利率冲击之下,通过理财业务来挽留客户和发展新客户成为银行开展存款竞争的重要手段。在银行理财业务的不同阶段,银行存款和其他负债可以在表内表外“游走”,这为商业银行通过发售理财产品来变相高息揽存,规避监管要求提供了空间(见表1)。结果导致银行存款余额在月初、月中、月末出现较大的波动,提高了流动性风险。
2011年9月,人民银行要求“各银行要保持存贷比平稳,而且9月30日的存款余额与10月8日的存款余额不能相差超过5‰”。这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9月末高息揽储“冲时点”的冲动。
2011 年9月30日,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发行短期和超短期、高收益的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在月末、季末变相调节存贷比等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应重点加强对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和合规管理,杜绝不符合监管规定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