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一九八九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同仁堂"为驰名商标,受到国家特别保护, “同仁堂”商标还是中国第一个申请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商标,大陆第一个在台湾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仁堂作为驰名商标,已在加拿大、泰国、澳大利亚以及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等50多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受到特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