砖雕、木雕、石雕等装饰性构件应保留,并按原形制进行恢复、修补。
第九条 保护院落和景观建筑的修缮
(一)保护院落宜恢复原有格局,一般由正房、耳房、厢房、倒座、抄手廊、院墙、影壁和大门等建筑物组成。修缮后应达到层次清楚,适当绿化,展示北京居住文化的风格特点。
四合院的宅门主要有广亮门、金柱门、蛮子门、如意门、随墙门、西洋门等形式,修缮后应恢复原有形制。
院墙帽的传统做法一般有花瓦顶、真硬顶、宝盒顶、馒头顶、假硬顶、蓑衣顶、兀脊顶等,修缮后应达到与房屋、门楼相应。
(二)中式楼、西洋楼、临街景观建筑的修缮,应突出主体建筑的年代特点及原有风貌。
第十条 胡同的肌理应保留,尽量恢复其历史风貌,体现古都的传统建筑文化。
第四章 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对有特定历史文化价值的院落或房屋,应当按照其历史原貌进行恢复性修缮,保留其历史风貌。
第十二条 各种设施、设备安装应与保护区风貌相协调
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电视天线等设施、设备应放在隐蔽部位,避免安装在坡屋面及临街外立面上。所有管线不得以架空等有碍保护区景观的形式进行敷设。
第十三条 在不影响房屋安全及外观质量的情况下,应尽量利用从传统房屋上拆下的雕饰、隔扇、砖瓦等材料进行修缮。
第十四条 坡屋顶房屋内应设置可进入屋顶的检查口,在山墙上设置通气口。中式平屋顶房屋也应设置安全检查口。
第十五条 更新修缮工程必须兼顾房屋安全与风貌保护,不得采用碎砖墙、悠悬柁、腊签瓜柱等做法,采用传统重屋顶结构的应有可靠措施防止渗漏、保障安全。
第十六条 影响保护区风貌的标牌、广告、灯箱等附属设施、设备应全部拆除。
商用房屋,可以使用传统匾额、楹联、霓虹灯等具有传统行业特色的装饰物来体现其特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旧城区内非保护区房屋的修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