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文物局 京国土房管房[2004]29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关于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内房屋保护和修缮工作若干规定(试行)》,规范北京旧城历史文化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房屋风貌修缮行为,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保护区房屋修缮应按照保护区详细规划进行,达到住用安全,设施较完善,体现北京传统民居的文化特色。
为提高房屋质量、降低造价,允许使用现代建筑手段修缮、恢复房屋原有风貌。
第三条 保护区内房屋的安全鉴定、修缮施工、白蚁防治和防火等应按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一般房屋的修缮标准
第四条 房屋修缮后应达到外观整齐,色彩协调
(一)屋面一般应采用灰色调。
砖混、钢筋混凝土等现代建筑结构形式的平屋面应改为坡屋顶。
更新修缮时不得采用水泥瓦、石棉瓦、瓦垄铁等与保护区风貌不协调的屋面材料,现有石棉瓦、瓦垄铁等屋面应予拆除。
(二)外露墙面应以青砖色调为主,可以采取拆砌、抹灰勾缝、涂料粉饰等做法处理。
(三)临街门、窗宜采用中式门、窗的传统形式,如采用现代建筑材料,应与房屋的整体风格相协调。
(四)房屋外露部位每5—10年应重新进行涂饰。
第五条 院落修缮后应达到:格局整齐,院内无违法建筑;院门、门楼整修、油饰见新,色彩协调;院墙以青砖色调为主,无 明显风化、酥碱、脱落、剥落等疵病。
第六条 胡同修缮后应达到:标识明显,脉络清晰;两侧无违法建筑:地面平整、坚固,排水通畅;整条胡同两侧建筑的色调基本一致,与周围的建筑、环境和谐统一。
第三章 重点房屋的修缮标准
第七条 重点房屋(保护院落、中式楼、西洋楼、临街景观建筑等)的修缮,在达到一般房屋修缮要求的基础上,应当更加突出地方民俗和风貌特色。
第八条 房屋的修缮
(一)屋顶应采用传统形式,如合瓦、筒瓦和仰瓦灰梗等。 屋面经整修后应达到整体平顺,无塌陷、倒喝水等缺陷,脊件完整,檐口平直,瓦件齐全,瓦垄(灰梗)顺直。
灰平台宜恢复挂檐板或瓦檐口的传统形式。
(二)外露墙面应采用传统砌筑形式。
(三)临街门、窗应按原有形制恢复。院落内房屋门、窗宜采用中式门、窗的传统形式,与房屋的整体风格相协调。
(四)油漆彩画的颜色应以传统色调为主。垂花门等重要部位应做彩画。
(五)石活宜尽量保留,可通过归安、拆安、粘补等做法进行维修,达到外观整齐、坚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