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重失职, 造成文物损毁重大后果的,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文物局负责组织并监督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