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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2)

时间:2010-03-19 13:21 互联网 点击:我要评论

热门标签: 商务部 老字号

(三)推荐申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向当地老字号企业广泛宣传,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要按照公开、公正、透明原则,根据《“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的条件,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老字号申报“中华老字号”,指导有关单位据实填写申报材料,并做好资料审查和把关,于6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商务部。所有被推荐单位应提前进行公示,不符合认定规范或有争议的一律不得申报。原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要重新参加认定。

有关表格可从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网站下载,并请同时以电子邮件和纸质文件两种方式报送。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与商务部商业改革发展司联系。

联系人:赵涛   电话:010-85226546   传真:010-65135992
E-mail:zhaotaosg@mofcom.gov.cn


附件:1、“振兴老字号工程”工作方案
   2、“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
 
 

商 务 部
二00六年四月十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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