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著名商标不再是‘铁饭碗’,名不副实可能被‘除名’。”对于《上海市著名商标保护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建立著名商标退出机制的规定,在11月17日召开的草案听证会上,14名代表给予这样积极的评价。
据了解,从1997年8月上海市认定首批34件著名商标以来,该市先后认定了15批共865件著名商标。2010年,该市著名商标企业销售额为14197亿元,利润达1819亿元,上缴税金1276亿元;平均每家企业销售额16.4亿元,利润2.1亿元,上缴税金1.48亿元。截至2010年年底,上海市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21万件,在“十一五”时期年均申请4万件。“十一五”期间,全市增加著名商标485件。因此,商标保护规章亟须进一步完善加强。
作为对1996年发布的《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的完善和升级,草案经过了25次修改。草案强化了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将保护范围扩大到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名称。市场主体申请注册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名称,属同行业的,工商机关不予核准;属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或者暗示其与著名商标存在某种联系,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工商机关不予核准。
草案规定,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商标注册人需近2年经营无亏损,但政策性亏损除外;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近3年销售额、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居同类商品前列;商标注册人和使用人需在近3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行为。就守法情况,代表们一致表示守法是基本要素,直接影响市场秩序和社会风气。有的代表则认为“近3年内未发生严重违法行为”这一门槛太低,应该采用一票否决制,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相关市场主体申请认定著名商标。
不过,就盈利情况是否作为认定条件,代表们意见不一。有的对于“近2年经营无亏损”这一条件持支持态度,也有的持保留态度。上海市律师协会刘峰认为,应该考虑到一些老字号的情况,他们拥有价廉物美的产品,广受消费者喜爱,但由于利润很薄,没有多少钱赚,不一定能居同类商品前列,建议保留经营不亏损的前提条件,去掉居同类商品前列的条件。
草案规定,著名商标发生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或者发生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撤销著名商标。著名商标有商品质量显著下降、消费者投诉集中且未能妥善解决等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著名商标。商标注册人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著名商标的,将取消著名商标,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