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老字号企业申报“中华老字号”办事指引
评审依据
1、《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商改发[2006]171号)
2、《"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
认定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企业或组织)
认定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认定条件
1、拥有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
2、品牌创立于1956年(含)以前。
3、传承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
4、有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企业文化。
5、具有中华民族特色和鲜明的地域文化特征,具有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
6、具有良好信誉,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和赞誉。
7、国内资本及港澳台地区资本相对控股,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认定程序
1、提出申请:有关单位向广州老字号协会提出认定申请,并根据自身情况填写申报表及按要求准备相关的资料。
2、初审程序:
(1)资料提交:申报单位向广州老字号协会提交申报表及相关的资料。
(2)资料的接收与辅导:广州老字号协会对申请及资料进行接收,确认申请有效的,指导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有关资料。
(3)资料初审:广州老字号协会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指导相关单位根据初审意见进行资料的修改和补充后,向市经贸委推荐申报。
(4)市经贸委根据老字号协会的推荐意见审阅申报材料,并向省经贸委进行推荐。
3、省经贸委进行调查鉴别:省经贸委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公示后向国家“中华老字号”振兴委员会提交推荐认定的单位名单、资料及初步评估意见。
4、国家“中华老字号”振兴委员会评审认定:国家“中华老字号”振兴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公示后,做出决定公布认定结果。
5、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先向市经贸委提出复核申请,再由市经贸委审核后向省经贸委提交,省经贸委同意后提交国家“中华老字号”振兴委员会。
6、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以商务部的名义颁发。
提交材料
1、“中华老字号”申报表(封面须有区经贸局、上级主管单位及申报单位的公章)。
2. 文字材料
(1)企业的历史发展沿革
(2)企业情况简介
(3)独特的产品、技艺或服务介绍
(4)传承的优秀文化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