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黄露玲
本报通讯员 刘军生
4月26日是第1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记者4月24日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获悉,2011年,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591件,超出2010年收案总数164件,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呈大幅上升态势。
在新闻通报会上,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2011年审理生效的具有影响力的十个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因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联集团)对郑州百文股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百文)进行资产重组时,双方于2003年1月27 日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三联集团许可郑百文在家电零售领域无偿使用“三联”商标;三联集团承诺不再以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在家电零售领域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三联”商标、商号;如果三联集团拟放弃“三联”商标的所有权,应事先通知郑百文,并在郑百文同意的情况下,无偿将“三联”商标转让给郑百文。
2003年7月18日,郑百文股票在上交所恢复挂牌交易。2003年8月22日,郑百文名称变更为现名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商社)。2008年2月,三联集团持有的三联商社的股权被法院强制拍卖,国美电器成为三联商社的实际控股股东。2008年6月,三联集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将 “三联”商标转让给山东三联家电有限公司。三联商社认为三联集团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联集团立即停止将“三联”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方的行为,并依约将该商标无偿转让给三联商社。
济南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联集团与郑百文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合法有效。“三联”商标由三联集团申请并使用近20年,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知识产权,也是其重要的财产权利。郑百文承接了三联集团从事家电零售经营的全部业务和相关资产,但“三联”商标专用权及使用许可权并未成为三联集团重组郑百文的对价内容。郑百文获得“三联”商标的使用权是基于三联集团公司对其的控股关系。同理,“三联”商标若无偿转让给三联商社也应基于三联集团对其控股。当三联集团持有的三联商社的股权被法院强制拍卖并丧失第一大股东地位后,涉案合同目的已经无法实现。因此,三联集团将其“三联”商标转让给第三人并无不当,三联商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最终驳回三联商社的诉讼请求。
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原告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原告是中国重型汽车生产的龙头骨干企业。原告的“中国重汽字母及图”商标于2004年12月核准注册,于2009年4月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9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部分润滑油系列商品标有该商标标识,遂提起商标侵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