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注册制更强调注册行为的效力,商标权依注册取得有助于商标公示和管理,先申请原则有利于当事人举证,但也在客观上助长了商标恶意抢注行为的发生;此外,由于注册行为与使用行为脱节,就忽视了商标最重要的区别功能,因为没有实际使用就无法建立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
有鉴于此,采用注册制的国家商标法大都规定,商标权人有持续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使用将导致注册商标被撤销。而使用制立法模式秉持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的原则,通过商标使用行为建立起来的商业信誉,构筑了获得商标权保护的法理基础。与注册制相比,使用制更契合商标的本性,更有利于保护特定商标同特定商品及服务之间的联系;但使用制也存在举证困难、基于使用行为而产生的商标权具有不确定性等不足,因先使用人的出现而发生权利人更迭的情形也屡见不鲜。无论采取何种模式,各国商标法和国际公约都致力于寻求注册和使用效力之间的平衡。
中国商标法采取一种近乎绝对的注册制模式,对于已注册但未实际使用商标保护有过度之嫌,而对于未注册但实际使用的商标又存在保护不足。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之际,需要适当缓和注册制的僵化,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使用制的合理经验,即注册产生的商标权需要在对商标的使用过程中确立其正当性,有条件地承认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在先权,规范、平衡注册商标权利人与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之间的关系,充分保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
构建利益平衡的商标秩序
商标法律逻辑体系以商标权人为中心展开,这要求我们要处理好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需求。
在商标授权、确权环节,应进一步加强商标科学管理,提高商标审查效率,缩短审查周期,保证审查质量;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减少乃至杜绝恶意抢注、恶意异议等诚信缺失行为。在商标交易环节,应以公示方式使商标权利变动及时为公众所知,并便于查询。在商标异议环节,应优化异议纠纷解决程序,打破循环诉讼的怪圈。在商标侵权纠纷处理中,应充分考虑商标使用情况,在适用停止侵权与损害赔偿等责任方式时要充分考虑个案,尊重市场规律,提高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降低维权成本。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发展带来了跨法域的商标保护新问题。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更要建立完备的商标战略。知识产权游戏规则中的蚁象角力尤为有趣,无论结局如何,iPad之争已为国人上了一堂生动、精彩的知识产权课。
编辑:罗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