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这部法律公布体现了国家的意志,体现了我们这个时代一种集体的共识,具有权威性。有了这个法以后,就可以更有力地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继承的基础上传承、发展,不仅是过去时代的东西,而且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好地融入当代社会,在这一点上意义重大。
非遗法的公布给我们很大鼓舞,以前从事这个工作的很多同志都有这样一种心情,常常是抱着一种知其不可为而为的一种悲壮的情怀,觉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不管保护得了保护不了,反正自己还是那样做了。但是这个法的公布使我们更加有了自信,可说是知其可为而为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给我们增加了信心,要做好这个工作。
我们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各个领域,要进一步选择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这个法本身是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了法律的保障,我们进一步宣传、具体地选择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能够使这个法为更多的人、为社会更好地理解,这个非常重要。
在实施细则中要有传承方面的内容,现在很强调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但是有些项目,特别是像传统戏剧、传统曲艺等等,还有包括有些工艺、医药等,除了传承人外还有一个保护单位,对于保护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也应具体地规定下来。
非遗法的制定是一个目标,这个法定位为保护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保留的是最精华的。
祁庆富(中央民族大学教授、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非遗法的出台很有意义,是一个标志,表明保护非物质文化和保护物质文化是同等重要的。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还不被全社会所认识。非遗法的制定是一个目标,定得比较准确,就是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我们保护的非物质文化仅是其中一部分、精华部分。非遗法定位非常准确,传统文化不可能全盘保留,我们保留的是最精华的。
最近几年,我国在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作出了巨大努力。中国已列入联合国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28个项目中,少数民族有10个,急需保护的6个项目中,少数民族有3项,这说明在保护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做了极大努力,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少数民族地区确实有很多我们当前的困难,现状是一富、二变、三缺。少数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丰富,但面临两个变化,一个是现代化进程急速变化,第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的生态环境急剧变化,而且还缺保护人才,缺保护经费,缺保护设施。在这种情况下,抢救和保护少数民族有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迫切。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六条特别规定,国家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保存工作,这一条写得非常重要。非常重要的条款应该落实,国家民委文化司应该担负起落实这个条款的重要任务,文化部和其他各部委也应该为落实这个条款作出积极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