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一直期盼着这个法,在2002年底的时候就议论怎么才能走上法制轨道。那时候有一个说法就是说滞后了,日本是1950年,韩国大约是1961年,其他国家类似的法也比较提前。今天回顾这些,才发现我们这个法律出台虽然晚了一些,但实践经验在里面总结的结晶比较深厚。我从网上下载了法律条文,其中有85%以上的条文是从那时候启动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一直到眼下出台这个法。我们国家一直在这整个过程中,积累的那些精华都在这部法里面了,真是结晶。那时候很多经验要摸索,但探索了以后有很多成熟的经验,会立于不败之地,可见这个法是有根据的。
依我这个年龄,我就有一点担忧,我就觉得自己哪天赶不上这部法律出台了,但是我赶上了。在那天听到这部法通过以后有一个感觉,有一种使命感、责任感,感觉到自己的担子更重了。我们首先是学好、贯彻好这个法,还有一个责任,我们下一步保护的实践任重道远。
我具体提三点意见,第一个问题是应该尽快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协调配合机制,别等出了问题再讨论,现在就要着手把协调的机制弄明确了,到时候我们一旦有问题请求处理,请求相关部门来执行,这个时候我们的调研就不至于走弯路。第二个是实施细则不可滞后,只有有了实施细则,我们根据法律依法行政的时候,专家去基层宣传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就有依据了,就可以理直气壮了,我们要对这个法律负责。第三个就是要尽快组织专家讨论一下,前一个阶段八年来我们的工作中有哪些已经做了,基层也这么做了,现在看看跟法律条文有哪些还不符合,属于我们调整的一部分,这些问题现在就得调整。
我们在欢呼法律通过公布后应冷静地、细致地、坚毅地、坚韧不拔地来落实这个法律,使这个法律真正能落到实处。
田青(中国艺术研究院研究员、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非遗法的公布实际上标志着我们中华民族文化自觉上升到一个新的阶段、一个新的高度。我觉得这个法律公布之后,一方面要落实宣传,让大家知法懂法,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应该尽快地来研究一些细则,来保证这部法的实施,并且研究这个法谈到的一些东西,如何能够落实,我们现在有法可依了,如何杜绝有法不依、甚至破坏法的情况。
细则还得认真制定。比如说非遗法第27条,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应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进行检查,未保护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这个怎么处理、怎么纠正,应当有细则,比如说警告、除名,这就要制定我们项目的退出机制,不能一劳永逸。假如细则中没有可处理的、可实施的、可操作性的东西,大家都在谈重申报、轻保护的现象,但要纠正这个问题,就无法执行。法律有些东西还没有完善时,我们在欢呼法律通过公布之后应该冷静地、细致地、坚毅地、坚韧不拔地来落实这个法律,使这个法律真正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