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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2)

时间:2010-02-27 10:50 互联网 点击: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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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调查鉴别: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专家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查与鉴别,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报振兴委员会。
      4、认定评审:振兴委员会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分析,必要时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评审意见,撰写认定报告。
      5、公示:在有关媒体公示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名单,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均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异议。
      6、做出决定:拟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品牌在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振兴委员会做出决定,认定为“中华老字号”。
      7、复核:申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疑义的,可向振兴委员会提出复核,复核结果在接到复核申请后30天内做出。
      8、注册存档:认定过程涉及的所有资料均由振兴委员会存档保留,并负责管理。
      9、核发证书:对通过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以商务部的名义颁发牌匾和证书。
   
    七、动态管理
      1、“中华老字号”所在单位须于每年3月15日前向振兴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报告,由振兴委员会审核备案。
      2、“中华老字号”所在单位出现严重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或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经营情况报告的,经振兴委员会核定后责令其整改。6个月内未见明显效果的,振兴委员会可以暂停或取消相应的“中华老字号”称号,并予以公示。
   
    有关“中华老字号”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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