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条:接受根据本公约提供的国际援助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使人们了解接受援助的财产的重要性和国际援助所发挥的作用。
Ⅶ.报 告
第28条:
1.本公约缔约国在按照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确定的日期和方式向该组织大会递交的报告中,应提供有关它们为实行本公约所通过的法律和行政规定和采取的其他行动的情况,并详述在这方面获得的经验。
2.应提请世界遗产委员会注意这些报告。
3.委员会应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的每届常会上递交7份关于其活动的报告。
Ⅶ.最后条款
第29条: 本公约以阿拉伯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拟订,五种文本同一作准。
第30条:
1.本公约应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会员国根据各自的宪法程序予以批准或接受。
2.批难书或接受书应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
第31条:
1.所有非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会员的国家,经该组织大会邀请均可加入本公约。
2.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交存一份加入书后,加入方才有效。
第32条: 本公约须在第二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的三个月之后生效,但这仅涉及在该日或之首交存各自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的国家。就任何其他国家而言,本公约应在这些国家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的三个月之后生效。
第33条: 下述规定须应用于拥有联邦制或非单一立宪制的本公约缔约国:
1.关于在联邦或中央立法机构的法律管辖下实施的本公约规定,联邦或中央政府的义务应与非联邦国家的缔约国的义务相同;
2.关于在无须按照联邦立宪制采取立法措施的联邦各个国家、地区、省或州法律管辖下实施的本公约规定,联邦政府应将这些规定连同其关于予以通过的建议一并通告各个国家、地区、省或州的主管当局。
第34条:
1.本公约缔约国均可通告废除本公约。
2.废约通告应以一份书面文件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总干事。
3.公约的废除应在接到废约通告书一年后生效,废约在生效日之前不得影响退约国承担的财政义务。
第35条: 联合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应将第31和32条规定交存的所有批准书、接受书和加入书和第35条规定的废约等事通告本组织会员国、第32条中提及的非本组织会员的国家以及联合国。
第36条:
1.本公约可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大会修订。但任何修订只将成为修订的公约缔约国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