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条:
1.世界遗产委员会应接收并研究本公约缔约国就已经列入或可能适于列入第11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录的本国领土内成为文化或自然遗产的财产要求国际援助而递交的申请。这种申请的目的可能是保证这类财产得到保护、保存、展出或恢复。
2.本条第1段中提及的国际援助申请还可能涉及鉴定。些财产属于第1和2条所确定的文化或自然遗产,当初步调查表明此项调查值得进行下去。
3.委员会应就对这些申请所需采取的行动作出决定,必要时应确定其援助的性质和程度,并授权以它的名义与有关政府作出必要的安排。
4.委员会应制订其活动的优先顺序并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应考虑到需予保护的财产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各具的重要性,对最能代表一种自然环境或世界各国人民的才华和历史的财产给予国际援助的必要性,所需开展工作的迫切性,该地受到威胁的财产的国家现有的资源,特别是这些国家利用本国资源保护这类财产的能力大小。
5.委员会应制订、更新和发表已给予国际援助的财产目录。
6.委员会应就本公约第15条下设立的基金的资金使用闻题作出决定。委员会应设法增加这类资金,并为此目的采取一切有益的措施。
7.委员会应与拥有与本公约目标相似的目标的国际和国家级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委员会为实施其计划和项目,可约请这类组织;特别是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罗马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并可约请公共和私立机构与个人。
8.委员会的决定应经出席及参加表决的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委员会委员的多数构成法定人数。
第13条:
1.世界遗产委员会应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任命组成的一个秘书处协助工作。
2.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应尽可能充分利用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罗马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全和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供的服务,以为委员会准备文件资料,制订委员会会议议程,并负责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IV.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基金
第14条:
1.现设立一项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基金,称为“世界遗产基金”。
2.根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财务条例》的规定,此项基金应构成一项信托基金。
3.基金的资金采源应包括:
(1)本公约缔约国义务捐款和自愿捐款;
(2)下列方面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和遗赠:
(i) 其他国家;